一、说明
本《隐私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本协议”)由启康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们”或“机构”)制定,旨在规范机构针对药师人脸识别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。
我们深刻认识到个人生物信息的敏感性与重要性,明确人脸识别服务仅用于验证药师身份,确保处方由药师本人审核,保障用药安全与医疗服务合规性。本协议将清晰界定药师个人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存储等相关权利与义务,我们承诺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等法律法规,全力保护药师隐私安全。
二、信息收集范围与方式
1. 收集信息类型:我们仅收集药师的人脸图像信息(静态或动态),该信息属于敏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,仅用于药师身份验证场景,不收集与药师身份验证、处方审核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。
2. 信息收集方式:通过机构指定的工作设备,如药店/医疗机构内的专用人脸识别终端、经授权的工作电脑或平板现场采集。采集过程中,将引导药师主动配合完成人脸对准、活体检测,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来源为药师本人。
三、信息使用目的与限制
1. 核心使用目的:仅用于“药师在职在岗验证”与“处方本人审核确认”两大场景,具体包括:
(1) 每日工作时段内,通过人脸识别确认药师已到岗,杜绝非药师人员顶替上岗的情况。
(2) 审核处方时,通过人脸识别验证操作人确为药师本人,确保处方审核符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法规要求,保障处方审核的真实性与合规性。
2. 使用限制:严禁将药师的人脸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用途,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推广、第三方合作共享、非必要的身份核验等;不得对人脸信息进行篡改、伪造,或用于生成与药师工作无关的图像、数据。
四、信息存储与保护措施
1. 药师人脸信息的存储期限与药师在本机构的执业期限保持一致。若药师离职、转岗或不再负责处方审核工作,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人脸信息的永久删除,删除记录将留存至少6个月,以备合规核查。 同时,我们将持续维护信息安全防护体系,定期开展员工隐私保护培训,通过技术与管理双重手段,防止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人脸信息泄露、丢失或滥用。
2. 启康药店端不担保服务一定能完全满足您的要求,也不担保各项服务不会受网络、通信等原因而中断,对服务的及时性、安全性、错误程序的发生都不作担保。
五、信息共享与转让限制
1. 禁止随意共享: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外,我们不向任何第三方共享药师的人脸信息。若因监管需求需提供信息,我们将严格审核调取依据,并详细记录调取主体、时间、用途等信息,确保信息共享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。
2. 禁止转让:在任何情况下,我们都不将药师的人脸信息转让给其他主体。即便机构发生合并、分立、注销等情形,也将优先确保人脸信息的删除,或由承接主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隐私保护义务,且需提前30个工作日将相关安排告知药师。
六、机构义务
1. 合规义务: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等法律法规,对人脸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删除等全流程进行合规管理,确保每一项操作都符合法律要求。
2. 安全保障义务:投入必要的资源维护信息安全防护体系,定期更新安全技术,开展员工隐私保护培训与考核,提升内部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,从技术与人员管理层面杜绝人脸信息泄露、丢失或滥用的风险。
3. 告知义务:若发生人脸信息泄露、篡改等安全事件,我们将在发现事件后的24小时内告知受影响的药师,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如暂停人脸识别服务、追溯泄露源头、加固安全防护等,同时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详情及处理进展。
4. 协助义务:当药师依法行使查询、更正、删除本人人脸信息等权利时,我们将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指引,在规定时限内处理药师的合理请求,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。
七、协议生效与变更
1. 生效时间: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适用于机构所有使用人脸识别服务的药师,有效期与药师在本机构的执业关联期限一致。
2. 变更规则:若因法律法规更新或业务调整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,我们将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机构内部公告、工作群通知、书面告知等方式向药师公示变更内容。药师有权在变更生效前提出异议,若药师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人脸识别服务,视为认可变更后的协议内容。
八、争议解决
1. 若药师与我们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,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